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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óng)村房屋借給朋友暫住,多次催要卻被拒絕返還,房主歷經(jīng)確權、撤銷之訴等多輪訴訟后,終于成功追回房屋并獲賠占用損失。近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為農(nóng)村房屋所有權人的物權保護提供了典型范例。
一、案情梳理
1. 2004 年:房主購得房屋并確權,好心借友暫住
王磊(原告,勝訴方)是北京市通州區(qū) XX 鎮(zhèn) XX 村村民。2004 年,他從同村村民張斌(案外人,化名)手中購得 “一號院落”(通州區(qū) XX 鎮(zhèn) XX 村 XX 號),同年 2 月 9 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變更記事處明確記載 “使用權變更為王磊所有”,并加蓋 XX 鎮(zhèn)建設委員會公章,王磊同時持有鎮(zhèn)財政所出具的房產(chǎn)轉讓票據(jù),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與趙剛(被告,化名)系朋友關系,趙剛提出借用 “一號院落” 暫住,王磊出于情面應允。礙于農(nóng)村風俗及雙方信任,未簽訂書面借住協(xié)議。
2. 2022 年:催要房屋遭拒,歷經(jīng)多輪訴訟確權
隨著生活需要,王磊多次催告趙剛搬離 “一號院落”,但趙剛始終拒絕。2022 年 4 月,王磊首次以排除妨害糾紛起訴趙剛,法院以 “房屋權屬尚未完全確定” 為由暫未支持訴求。
為明確權利,王磊于 2022 年 11 月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通州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確認 “一號院落” 內(nèi)原北房五間歸王磊所有。趙剛不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主張 “自己系替妹夫陳曉(案外人,化名)購房,且出資新建房屋,應享有權利”,但因未能提交有效購房證據(jù),且趙剛、陳曉均非本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不具備宅基地使用權資格,通州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均駁回其訴求,最終明確王磊對 “一號院落” 原北房五間的所有權。
3. 2024 年:確權后再次起訴,要求返還房屋并賠償損失
確權糾紛塵埃落定后,趙剛仍拒絕搬離 “一號院落”。王磊再次起訴,訴求:1. 判令趙剛返還 “一號院落” 內(nèi)所有建筑及院落;2. 判令趙剛賠償損失 30 萬元;3. 訴訟費由趙剛承擔。
趙剛抗辯:1. 宅基地使用權證仍登記在張斌名下,王磊未取得完整權利;2. 自己在院內(nèi)新建 10 間房屋,應享有所有權;3. 同意返還判決確認的五間房屋,但不同意賠償損失。
二、案件分析
1. 爭議焦點
王磊是否有權要求趙剛返還 “一號院落” 全部建筑及院落?
趙剛以 “新建房屋” 為由拒絕返還,能否成立?
王磊主張的 30 萬元損失是否應得到支持?
2. 勝訴關鍵:物權歸屬明確,借住不能對抗所有權
(1)王磊系合法所有權人,有權主張返還房屋及院落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chǎn)或動產(chǎn)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請求排除妨害)。
事實推導:① 王磊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變更記事處明確其使用權)、房產(chǎn)轉讓票據(jù),且生效判決已確認其對 “一號院落” 原北房五間的所有權;② 趙剛雖主張 “宅基地仍登記在張斌名下”,但使用權變更已由主管部門蓋章確認,物權歸屬清晰,王磊作為合法所有權人,有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趙剛返還房屋及院落。
(2)趙剛新建房屋不能取得所有權,債權主張不阻卻返還義務
法律依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nóng)村村民一戶一宅,宅基地使用權僅限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設立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事實推導:① 趙剛非 XX 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不具備宅基地使用權資格,其在 “一號院落” 內(nèi)新建房屋未辦理合法審批手續(xù),不能基于建造行為取得所有權;② 趙剛的建房支出可通過債權主張(如要求王磊補償),但該債權不能對抗王磊的物權,不能成為拒絕返還房屋的理由。
(3)占用損失應支持,但需結合舉證情況酌情認定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事實推導:① 趙剛長期無償占用房屋,客觀上造成王磊的租金損失,應予以賠償;② 王磊未能提交 2022 年 4 月前催要房屋的有效證據(jù),法院結合同地段租金標準,酌情從 2022 年 4 月起計算損失,最終支持 7.5 萬元,對過高的 30 萬元訴求部分不予支持。
三、裁判結果
被告趙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30 日內(nèi),將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 一號院內(nèi)兩排北房及院落向原告王磊返還;
被告趙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7 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磊房屋占用損失 7.5 萬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趙剛負擔。
四、案件啟示
1. 農(nóng)村房屋所有權人避坑:3 個核心維權要點
及時辦理權屬變更,固定合法權利憑證
購買農(nóng)村房屋后,務必及時到鄉(xiāng)鎮(zhèn)主管部門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變更登記,留存轉讓票據(jù)、協(xié)議等證據(jù),確保物權歸屬清晰,避免因權屬證明不全影響維權。
借房務必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權利義務
即使是親友借住,也應簽訂《房屋借用協(xié)議》,明確借住期限、是否支付費用、房屋維護責任及到期返還義務,避免日后因 “口頭約定” 產(chǎn)生爭議,同時保留催要房屋的聊天記錄、錄音等證據(jù)。
物權受侵害時,分步維權明確權屬
若借住人拒絕返還,先通過所有權確認之訴明確權利歸屬,再以排除妨害糾紛要求返還房屋;主張損失時,需提供同地段租金參考、催要記錄等證據(jù),確保訴求有事實支撐。
2. 借住人警示:2 個 “不可為”
不可借住后拒絕返還,侵害他人物權
借住期限屆滿或房主需用時,應及時搬離,不得以 “裝修、新建房屋” 等理由侵占房屋,否則需承擔返還義務及占用損失賠償責任。
非本村村民不可擅自購建農(nóng)村房屋,避免權利無法保障
農(nóng)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屬性,非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購買或新建農(nóng)村房屋,無法取得合法物權,出資可能面臨 “錢房兩空” 風險,需謹慎參與此類交易。
3. 核心提醒:農(nóng)村房屋維權 “權屬是前提,證據(jù)是關鍵”
本案的核心裁判邏輯是 “合法物權受法律保護,無權占有需返還,造成損失應賠償”。農(nóng)村房屋交易及借用中,所有權人需注重權屬憑證的完善和證據(jù)留存,借住人需尊重他人物權,避免因僥幸心理侵害他人權利。
建議涉及農(nóng)村房屋糾紛時,優(yōu)先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無果可及時咨詢律師,通過法律途徑明確權利、主張訴求,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小貼士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農(nóng)村房屋雖以宅基地使用權證為主要權屬證明,但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登記證明、合法轉讓票據(jù)等,均可作為確認所有權的重要依據(jù)。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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