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中級法院2025年7月24日的二審判決,把一起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再次推向公共視野:劉某赟,一名“90后”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醫(yī)生,因先后與兩名未滿14周歲的女孩發(fā)生性關系,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與案情同樣引人關注的,是坐在辯護人席上的劉志軍——劉某赟的父親,也是藍山縣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法律程序上,這一安排并無明顯瑕疵:案件跨縣審理,劉志軍任職的檢察院并非辦案機關,刑事訴訟法亦未禁止父母擔任辯護人。但,當“檢察官父親”與“強奸幼女兒子”在法庭上形成血緣與身份的雙重疊影,制度允許的“合法”與公眾直覺中的“荒謬”之間,一道難以彌合的縫隙出現了。
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辯護權,本是對被追訴人權利保障的人性化設計。它假設親情天然帶有“利他”傾向,能夠在國家與個人之間提供一種非市場化的法律援助。然而,這一假設的前提是:親情不會干擾司法判斷,血緣不會稀釋法律中立。在劉某赟案中,裂縫恰恰由此產生:作為檢察官,劉志軍日常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作為父親,他現在為被控強奸未成年人的兒子辯護。兩種角色共享同一套法律話語,卻指向截然相反的目標——前者維護公共利益,后者追求個體脫罪或減輕處罰。角色切換的合法性,依賴于空間隔離(異地審理)與身份切割(非職務行為),但心理與倫理上的重疊,卻無法通過地理位移徹底清零。
法律現實主義早已指出,司法裁判并非純粹邏輯推演,而是“人在裁判”。法官對證據的采信、對量刑的權衡,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庭場域內各種顯性與隱性信息的影響。劉志軍以父親身份出庭,卻帶著“本土檢察官”的專業(yè)符號:他對詢問筆錄、同步錄音錄像、被害人陳述的質證方式,可能比普通辯護人更精準、更“體制內”;他的發(fā)問策略、對法官心理的揣摩,也可能更貼近裁判者的思維習慣。這種專業(yè)優(yōu)勢,在形式上平等,在實質上卻可能加劇控辯失衡。
尤其當辯護意見觸及“被害人陳述能否作為定案依據”這一核心爭議時,檢察官父親的質疑,容易被放大為“體制內對體制內的否定”,進而動搖法官對證據鏈的信心。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被害人陳述,但將刑期從八年降至六年,這一量刑調整是否與辯護策略中的“專業(yè)說服力”有關,外界無從得知,卻留下想象與質疑的空間。
更深層的困境在于,現行回避制度只劃定了“地理邊界”,卻未觸及“倫理邊界”?!稒z察官法》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將回避范圍限定為配偶、子女,未明確納入父母,立法者或許認為“直系血親+同一轄區(qū)”足以阻斷利益輸送。但永州案提示我們,當父母對子女的利他沖動遠超配偶時,地域回避的象征意義大于實質意義。檢察官父親即便不在本縣出庭,仍可借助同事網絡、行業(yè)會議、非正式溝通,間接影響案件辦理方向。這種“不在場的在場”,使得回避制度陷入“看得見的形式合規(guī),看不見的倫理風險”的尷尬。
從功能主義視角看,允許檢察官父親辯護,確實降低了被告人的經濟成本,也緩解了法律援助資源的緊張。但制度收益不能掩蓋制度成本,每一次“合法但不合理”的實踐,都在消耗司法公信力。公眾對程序正義的感知,往往基于樸素的道德直覺——“自己人不該審自己人”。當這種直覺與法律條文發(fā)生沖突,司法系統(tǒng)若僅以“法無禁止即可為”回應,便可能加劇“法律精英化”與“大眾疏離化”的裂痕。永州案宣判后,社交平臺上“檢察官爸爸救兒子”的嘲諷式標簽,正是這種裂痕的直觀呈現。
破解困境的路徑,不在于簡單擴大回避范圍,而在于為親情辯護設置更精細的防火墻。其一,建立“利益沖突強制披露”機制:當近親屬辯護人具有司法職業(yè)背景時,應在庭前會議中書面說明其與辦案機關、人員的歷史交集,允許控方提出回避申請;其二,引入“程序補強”措施,比如,由獨立法律援助律師共同出庭,確保辯護權的專業(yè)性與中立性并行;其三,強化裁判文書說理,要求法官對近親屬辯護意見的證據采信過程進行詳細回應,以透明化稀釋猜疑。
永州案二審已然宣判,但它留給制度的追問遠未終結。當血緣關系與職業(yè)身份重疊,我們能否在合法與合理之間找到更穩(wěn)固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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