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的協(xié)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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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格式條款應注意什么?
曾燕媛律師解答: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guān)系的內(nèi)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夠理解的方式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采取合理的方式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若僅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簽字即視為對合同內(nèi)容全部知悉,并不能說明盡到了合理的提示義務。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的。
曾燕媛律師補充: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合同的內(nèi)容可以分為若干部分,即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可以獨立存在,一部分無效并不影響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格式條款的無效,并不等于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的無效。如果格式條款與整個合同條款不可分開,則有關(guān)格式條款被宣告無效,整個合同也應當被宣告無效。格式條款被宣告無效,則為自始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一旦被確認無效,就將產(chǎn)生溯及力,使該行為自實施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轉(zhuǎn)化為有效法律行為。對已經(jīng)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chǎn)恢復到法律行為實施之前的狀態(tài)。如果有關(guān)格式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無效,當事人也可以采取補正的方式使其有效。
【法律依據(jù)】
《保險法》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曾燕媛律師
廣東眾大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主要專注于婚姻家庭、民商事經(jīng)濟糾紛、刑事辯護等專業(yè)領(lǐng)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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