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成功抗訴兩起涉上市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市值近百億的上市公司
走出瀕臨破產險境
記者近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經最高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備受關注的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盾股份”)與某招商投資公司(下稱“投資公司”)民間借貸糾紛、與自然人張設的民間借貸糾紛迎來最終判決,浙江省高級法院準許投資公司、張設撤回對金盾股份的起訴,并撤銷原審生效判決中關于金盾股份因管理不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有關內容。
據了解,金盾股份于2014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周建燦擔任公司董事長,公司總經理王淼根擔任法定代表人。案發(fā)前,公司市值高達93億元。2018年1月,周建燦與金盾壓力公司向投資公司借款2億元,后欠1.78億余元未還;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周建燦與周甲作為借款人,向張設借款,后欠7269萬元未還。上述兩筆借貸中,周建燦均以金盾股份名義簽訂擔保合同。后經鑒定,相關擔保文件中加蓋的金盾股份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均系偽造。
2018年2月,投資公司、張設先后提起訴訟,并訴請要求金盾股份承擔保證責任。2019年11月,杭州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周建燦以金盾股份名義在保證合同上簽章的行為系無權代理,金盾股份在兩案中不承擔責任。投資公司、張設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法院。2020年4月,浙江省高級法院認為周建燦的行為構成越權代表,改判金盾股份承擔管理不當?shù)馁r償責任,兩起案件賠償共達1.4億元。
向最高法申請再審被駁回后,金盾股份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浙江省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后決定,提請最高檢抗訴。最高檢審查認為,周建燦并非金盾股份法定代表人,不具有對外代表公司的主體資格,其行為既不構成越權代表,也不構成職務代理,并且出借人投資公司、張設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主觀并非善意,因此,周建燦的相關行為也不構成表見代理,據此認為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最高檢民事檢察廳案件承辦人介紹,在監(jiān)督辦案中,檢察機關注重調查核實,依法查明“印章系假公章”“案涉款項未流入金盾股份”“出借人非善意相對人”等案件事實,檢察官聯(lián)席會亦就案件焦點法律適用問題展開綜合研判,該案的成功辦理,對于統(tǒng)一非法定代表人的無權代理法律適用規(guī)則,維護上市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最高檢民事檢察廳負責人表示,民事檢察辦案要牢牢把握“三個善于”內涵要求,準確把握新修訂公司法的核心要義,敢于監(jiān)督、善于監(jiān)督,依法監(jiān)督、規(guī)范監(jiān)督,進一步加大民事生效裁判辦案力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要以法治力量穩(wěn)定社會預期、提振市場信心,依法維護上市企業(yè)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切實把“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huán)境”落到實處。
據了解,金盾股份遭遇訴訟案件后,一度陷入困境,股價遭遇滑鐵盧,招投標等正常商業(yè)活動受到沖擊,公司瀕臨破產。經最高檢抗訴撤銷原判后,金盾股份信用得到修復,目前生產經營回歸正軌。
(文中張設、金盾壓力公司、周甲為化名)
董事長用“蘿卜章”做擔保
公司要賠1.4個億?
最高檢抗訴重申法人對外擔保規(guī)則:法人不應為股東濫權“買單”
“兩起訴訟給我們帶來的負面影響無法估量,單是失去的訂單,就不下10個億。如果最高檢不支持我們的監(jiān)督申請,公司的結局必定是破產……”近日,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盾股份”)原董事、董事會秘書管美麗和記者談起過去8年的“馬拉松”式訴訟時,依然十分感慨。
經歷一審、二審、再審駁回,最高檢抗訴,最高法指令再審、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金盾股份與某招商投資公司(下稱“投資公司”)、與自然人張設(化名)之間的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于今年4月迎來結局——浙江省高級法院準許投資公司、張設撤回對金盾股份的起訴,并撤銷原生效判決中關于金盾股份因管理不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內容。
上述兩起案件,均系金盾股份原董事長周建燦通過偽造上市公司公章,為其控制經營的金盾集團系公司及其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而導致的訴訟糾紛。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包括這兩起案件,周建燦私自在外以金盾股份名義借款或擔保,共致使該公司卷入訴訟案件41起,案涉錢款約29億元。
“如果不能撤銷浙江高院的原生效判決,在最高法駁回再審申請的‘加持’下,上述兩起案件將形成破窗效應。我們窮盡了所有法律程序,所幸迎來了公正的結果?!惫苊利惛嬖V記者,擺脫訴訟的纏斗、從破產邊緣走出后的金盾股份,終于能安心謀發(fā)展了,形勢一片大好。
董事長對外融資
上市公司深陷訴訟泥沼
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浪潮席卷中國,周建燦從家庭作坊式的消防配件廠起家,商業(yè)版圖不斷擴大,逐漸形成了以器材制造為主的金盾集團系公司,集團體系包括金盾控股公司(下稱“控股公司”,化名)、金盾消防公司(下稱“消防公司”,化名)、金盾燃氣公司(下稱“燃氣公司”,化名)、金盾壓力公司(下稱“壓力公司”,化名)、金盾鋼管公司(下稱“鋼管公司”,化名)在內的多家關聯(lián)企業(yè)。
2005年,周建燦注意到風機行業(yè)大有可為,于是便和從事風機行業(yè)的管美麗、王淼根、陳根榮等人成立了金盾股份,專門從事高端通風系統(tǒng)裝備的研發(fā)、生產和銷售。周建燦占股最多,擔任公司董事長;王淼根擔任公司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
2014年,金盾股份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上市之后,金盾股份成功抓住國內基礎設施建設快速發(fā)展的機遇,迅速成為行業(yè)領軍企業(yè)。此后,周建燦為進一步擴大商業(yè)版圖持續(xù)舉債,最終導致資金鏈斷裂。2018年1月30日,周建燦走投無路,跳樓自殺。
周建燦去世后,債主紛紛找上門來。據了解,周建燦個人及金盾集團系公司的銀行貸款、民間借貸、供應商欠款等債務加起來近百億元,其中與金盾股份相關的債務約29億元?!斑@約29億元或以金盾股份為名借款,或以金盾股份為名擔保,公司因此陷入訴訟泥沼?!惫苊利惤榻B,“事發(fā)前,金盾股份的市值將近百億元,股票復牌后連續(xù)跌停,最低時市值僅為30多個億。”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信心比黃金更重要?!痹诠苊利惪磥?,真正讓股東們看空金盾股份的,還是由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浙江省高級法院二審的投資公司、張設起訴要求金盾股份承擔責任的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一審判決
董事長系無權代理
上市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
2018年1月31日,周建燦跳樓第二天,杭州市中級法院受理了投資公司訴周建燦等民間借貸糾紛案,同年3月又受理了張設訴周建燦等民間借貸糾紛案。這兩起案件的原告均要求金盾股份承擔保證責任。2019年11月,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根據杭州市中級法院查明的事實,記者梳理了事情的來龍去脈——
2018年1月9日,投資公司作為出借人、壓力公司和周建燦作為借款人,簽訂借款2億元的《借款合同》。同時,出借人投資公司還與作為保證人的金盾股份、消防公司、鋼管公司、燃氣公司、汪離(化名)、周甲(化名)簽訂《連帶保證承諾函》。
2017年12月,張設向周建燦交付借款5000萬元,當月27日、28日,張設又分別與周建燦、周甲簽訂《最高額借款協(xié)議》,約定周建燦、周甲向張設借款1億元,分次支付。同時,張設與作為保證人的金盾股份、燃氣公司、消防公司、壓力公司、鋼管公司、控股公司簽訂《最高額借款保證協(xié)議》。
在查明上述事實的基礎上,杭州市中級法院綜合投資公司與金盾集團系公司其他借貸及其他同類案件情況后認為,投資公司多次出借資金謀取利益,《借款合同》不屬于法人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該合同無效。
在張設訴周建燦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張設與周建燦、周甲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周建燦實際控制的燃氣公司、消防公司、壓力公司、鋼管公司、控股公司等5家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5家公司應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然而,上述兩案中出借方要求“金盾股份應承擔擔保責任”的訴求,法院均未支持。判決認為,周建燦并非金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其以金盾股份名義為自己,以及自己實際控制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屬無權代理行為;出借人直接接受周建燦代表上市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不屬于善意相對人,因此,周建燦的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金盾股份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盡管有其他真正提供擔保的多個保證人,但就履行能力而言,金盾股份最具償還能力。因此,出借人紛紛向金盾股份主張承擔擔保責任?!惫苊利愊蛴浾呓榻B,周建燦跳樓自殺后,兩起案件中涉及的壓力公司、消防公司、鋼管公司、燃氣公司、控股公司都進入了破產程序?!半m然公司名字里有‘金盾’字眼,但金盾股份確是規(guī)范運作的上市公司,與進入破產程序的金盾集團系公司是完全不同的兩個體系?!?/p>
“對于破產企業(yè)的債權人而言,其債權全部實現(xiàn)的可能性極低,具體的實現(xiàn)比例取決于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實踐中僅能實現(xiàn)個位數(shù)比例的案例很多,而且還要經過漫長的破產程序,所以債權人想方設法要抓住金盾股份,才有助于其債權的實現(xiàn)?!苯鸲芄煞莘酱砣?、天冊(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向曙光介紹。
因主張金盾股份承擔保證責任的訴求未獲支持,投資公司和張設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從擔保責任到過錯賠償
上市公司為董事長“越界”買單
在二審法院看來,兩案的訴爭焦點均集中在周建燦以金盾股份名義對外擔保的效力及其民事責任上,如果金盾股份對外擔保行為有效,那么上市公司就要為周建燦的“越界”行為買單,承擔擔保責任。
然而,二審法院的判決喜憂各半:喜的是,金盾股份對外擔保行為無效,金盾股份無需承擔擔保責任;憂的是,金盾股份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在投資公司訴周建燦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借款合同》因違反企業(yè)嚴禁借款的效力性規(guī)定本身無效,因此《連帶保證承諾函》也無效。但金盾股份對于周建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和制止,存在管理不當?shù)膯栴},按照法律規(guī)定,其應對保證合同無效導致投資公司利益受損承擔三分之一以內的賠償責任。
在張設訴周建燦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此案《最高額借款協(xié)議》有效,但金盾股份并未追認擔保事項,所以《最高額借款保證協(xié)議》無效。但金盾股份同樣存在管理不當?shù)膯栴}。由于張設對保證合同無效也負有審查不嚴的過錯責任,雙方過錯程度相當,故金盾股份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為主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兩個案子加起來金盾股份要賠1.4億元。判決一出來,我們的信用度再次下跌,許多中標的訂單對方都要反悔,融資也困難,我們做了評估,如果認了,就得破產?!惫苊利惛嬖V記者。
“比兩份判決產生的賠償金額更令人擔憂的是,在金盾股份因周建燦而被卷入的其他案件中,一些法院往往會援引或參考這兩份生效判決,這對金盾股份非常不利。我們其后出庭代理的多宗類案,確實也發(fā)生了這種情況?!弊鳛楸景傅拇砺蓭?,向曙光感受到了兩份二審判決帶來的隱患。
隨后,金盾股份申請再審。2020年12月,最高法駁回其再審申請。
檢察機關抗訴
為股東濫權承擔過錯
是公司難以承受之重
再審申請被駁回,金盾股份只能把最后的希望寄托于檢察機關。2021年4月,金盾股份向浙江省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作為接受當事人監(jiān)督申請的“第一手”,浙江省檢察院民事檢察部檢察官楊明霞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后,發(fā)現(xiàn)兩案的終審判決存在問題。
經過浙江省檢察技術部門鑒定,兩次借貸中,“金盾股份”的印章及“王淼根”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均系偽造,兩案屬于非法定代表人加蓋非公司真實公章進行擔保的情形?!岸徤袥Q的問題主要體現(xiàn)在法律適用層面。一方面,周建燦拿著假公章提供擔保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越權代表,反而是一審法院無權代理的認定更符合法理;另一方面,綜合借貸擔保的事實經過,不論是投資公司,還是張設個人,都不屬于善意相對人?!睏蠲飨颊f。
在對案件本身存在的問題進行充分論證的同時,楊明霞也關注到其他相關問題:在周建燦對外大肆借貸,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前提下,與之相關的民事案件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呢?
“在金盾股份作為被告應訴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法院直接或者在作出實體判決后以涉嫌刑事犯罪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而浙江省內法院對包括投資公司案、張設案在內的3起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實體裁判。有別于其他地區(qū)法院的做法,浙江高院作出‘依法受理’的司法決定似乎是‘同案不同判’,但兩案(投資公司案、張設案)針對的是涉嫌刑事犯罪行為人之外的主體承擔民事責任問題,法院受理并不存在違法。再者,如果能從實體上劃定當事人責任范圍,有利于定分止爭、節(jié)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故受理問題不屬于監(jiān)督事由。”楊明霞說。
對于原生效判決中提及的參考性案例,楊明霞也進行了仔細研讀。她認為,這些案例均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加蓋公司公章對外擔保被判決承擔責任。二審法院雖引用了這些案例,但并未參考其裁判要義。楊明霞告訴記者,他們還檢索到了許多其他案例,在那些案例中,最高法均認定對于非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擔保,公司不承擔責任。
2022年3月,經浙江省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就上述投資公司案、張設案提請最高檢抗訴。
“一是開展調查核實,查明案件事實;二是綜合研判,深入分析、論證案件焦點及法律適用問題?!弊罡邫z民事檢察廳三級高級檢察官姜耀飛向記者介紹。
“原生效判決認定周建燦在擔保協(xié)議上加蓋公司公章,歸因于金盾股份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和制止,存在管理不當?shù)膯栴},但通過鑒定,案涉擔保協(xié)議上的公司印章系偽造,并不是金盾股份曾使用過的公章。對于董事長使用偽造公章的行為,上市公司都要承擔管理不當?shù)倪^錯責任,不論是從法理上,還是從情理上,都說不過去,無疑擴大了企業(yè)的經營風險。此外,我們調查了兩起案件借貸資金的最終流向,發(fā)現(xiàn)周建燦將這些錢都用在了轉還其他貸款和擴大自己實際控制的壓力公司、消防公司、鋼管公司、燃氣公司、控股公司等金盾集團系公司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上,金盾股份并未使用案涉資金。”姜耀飛向記者介紹,最關鍵的問題在于,周建燦不具備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外觀,盡管周建燦原持有金盾股份最多的股份(19.72%),系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也曾擔任金盾股份董事長,但他并非金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為公司行事的外在身份,因此不存在越權代表的說法。
不是“代表”行為,那是不是“代理”呢?依照職務代理規(guī)則,如果周建燦的有關行為在其董事長職權范圍之內,那么該行為應有效,具體到本案,金盾股份就要承擔責任。
“不論是依據公司法,還是依照金盾股份對外公布的章程,董事長并無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的職權。對此項職權加以了解,是從事商事交往的出借人必須注意的事項,是商事交往中最基本的盡職調查內容,屬于注意義務的應有之義?!苯w說。
檢察機關認為,二審法院判令金盾股份承擔賠償責任,保護了具有明顯過錯的債權人張設、投資公司一方的利益,損害了無過錯方金盾股份的利益,理據不足。以上市公司資產進行賠償?shù)淖罱K后果,事實上是由公司其他股東和投資者承擔,這顯然不利于上市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民的利益保護和證券市場秩序的維護,不符合無過錯方權益保護原則。
2023年8月,最高檢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訴。2023年12月,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再審。今年4月,浙江省高級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原生效判決中關于金盾股份承擔賠償責任的判項。
舉重以明輕,促成司法共識
法定代表人權利限制
也適用于一般的職務代理
收到再審判決書的當天,管美麗發(fā)了一條朋友圈:“雖然我們付出了常人難以想象的艱辛和艱難,能得到這個結果,值!”
2019年11月,最高法印發(fā)《第九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越權代表”等提出明確標準,并特別指出“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作出多項規(guī)定,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控股股東與實控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一個企業(yè),不論你多么強大,一個不公的判決,就可以置你于萬劫不復?!惫苊利惒粍龠駠u。
在當事人之外,學者們對此案也有關注。
“基于越權代表和無權代理法律效果上的差異,在缺乏公司擔保決議的情形之下,區(qū)分行為人是法定代表人、職務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就顯得尤為重要。此案的司法態(tài)度對于以后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遍L期從事?lián)7I域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高圣平,注意到本案中民事檢察履職的有關情況后,給予積極評價。
“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必須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舉重以明輕,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限的法定限制,也是對普通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的法定限制?!备呤テ嚼^續(xù)解釋,相對人也不應對公司職工一般性地享有代理公司簽訂擔保合同的代理權產生信賴,而是應核實該職工是否具有相應權限——公司擔保決議與代理權授予行為。
今年5月,因到退休年齡,管美麗辭去董事、董事會秘書職務,但她仍以黨支部書記身份參與到公司事務之中?!澳玫脚袥Q,算是給我的職業(yè)生涯畫上了圓滿句號?!惫苊利愓f,“公司發(fā)展迎來各種利好消息,回歸市值巔峰,只是時間問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huán)境,這句話很實在?!?/p>
(最高檢實習生祝安南對本文亦有貢獻)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民生周刊 記者:于瀟 常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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