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網友咨詢:
找到了非全日制的工作,要約定試用期嗎?
王子涵律師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相比,具有較大的靈活性。非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關系,因此,是否約定試用期對非全日制用工來說沒有實際意義。
王子涵律師補充: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并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和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wěn)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yè)人員之間的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王子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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