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勞動者不續(xù)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法律解答」
有四種特殊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
第一,用人單位同意續(xù)簽且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xù)簽的。
第二,勞動者自愿不續(xù)簽的。
第三,因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而到期的。
第四,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到期的。
但是,部分地方認為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沒有拒絕續(xù)約權。倘若用人單位不續(xù)簽的,有支付違法解除經濟賠償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置業(yè)公司與張某已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張某亦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雙方已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現置業(yè)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徑行通知被告張某合同期滿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并未明確提出解除事由,直接以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案例來源: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高郵市總工會微信公眾號 2022-11-09
另外,新規(guī)(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出臺之后,有一種特殊情形要注意。
勞動者不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方式有多種形式,例如1)用人單位并沒有催問,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自行離開的;2)勞動者曾向用人單位表示到期后不續(xù)簽,自行離開的;3)勞動者曾向用人單位表示到期后不續(xù)簽,但勞動者繼續(xù)提供勞動超過一個月的。
第一、第二種情況是指勞動者以事實履行的方式表示拒絕續(xù)訂勞動合同。此等情況,在實踐中亦是一種較為頻繁的情形。因為勞動者往往法律意識比較欠缺,在離職時不知道自己是否能獲得補償,事后發(fā)現便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同的是,第二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有證據能夠證明系勞動者自愿離開,此等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倘若遇到第三種情況,那就麻煩了,用人單位一定要警惕。
勞動者繼續(xù)勞動,用人單位當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這沒有什么問題。但是法律后果已經與之前規(guī)則做了巨大的改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超過一個月,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以原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以原條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上述規(guī)定,倘若用人單位勞動者不續(xù)簽,但是允許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此時用人單位再行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或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
因此,決定不與勞動者續(xù)簽了,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并要求勞動者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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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qū)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yōu)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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