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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陽區(qū)一起遺產(chǎn)房屋分割糾紛中,趙磊(原告,弟弟)與趙強(被告,哥哥)共同繼承 “朝陽區(qū)六號房屋”,趙磊占 40% 份額、趙強占 60% 份額。因雙方無法就房屋使用達成一致,趙磊起訴 “拍賣房屋按份額分款 + 趙強付每月 2000 元占用費(2022 年 11 月起算)”。趙強辯稱 “已付物業(yè)費、裝修費,且是合法居住,不同意付占用費”。最終法院判決 “支持拍賣房屋分款,駁回占用費訴求”,此案明確了 “按份共有房屋分割” 與 “占用費主張” 的法律邊界,值得親屬間遺產(chǎn)糾紛參考。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磊(趙建國、劉蘭次子,六號房屋按份共有人,占 40% 份額,主張拍賣房屋 + 收占用費)
被告:趙強(趙建國、劉蘭長子,六號房屋按份共有人,占 60% 份額,辯稱 “已承擔房屋費用,不同意付占用費”)
已故親屬:趙建國(趙磊、趙強父親,2022 年 4 月 8 日死亡)、劉蘭(趙磊、趙強母親,2015 年 11 月 28 日死亡)
(二)關鍵時間線
2015 年 - 2022 年:親屬離世與房屋過戶爭議
2015 年 11 月 28 日:母親劉蘭死亡,六號房屋(原趙建國、劉蘭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未分割;
2022 年 4 月 8 日:父親趙建國死亡,同日趙建國與趙強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六號房屋過戶至趙強名下;
2022 年 - 2023 年:趙磊起訴 “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判決 “合同無效,趙強配合將房屋變更為趙磊、趙強共同共有”,2023 年 11 月 2 日房屋完成共同共有登記。
2023 年 - 2024 年:分家析產(chǎn)與分割爭議
2023 年:趙磊再起訴 “分家析產(chǎn)”,法院判決 “六號房屋由趙磊繼承 40% 份額、趙強繼承 60% 份額,雙方配合辦理按份共有登記”(判決書已生效);
2024 年初:趙強從自有房屋搬入六號房屋居?。?/p>
趙磊與趙強就房屋使用、分割無法達成一致,趙磊起訴:①拍賣房屋按 4:6 分款;②趙強付 2022 年 11 月 17 日起每月 2000 元占用費。
庭審舉證與爭議
趙磊舉證:①房屋租賃網(wǎng)站截圖(證明占用費標準);②短信、微信記錄(證明趙強拒絕交鑰匙),主張趙強獨占房屋需付占用費;
趙強舉證:①照片、裝修訂單、付款記錄(證明出資裝修房屋);②物業(yè)費、供暖費發(fā)票(證明承擔房屋日常費用);③另案庭審筆錄(證明曾同意付折價款,趙磊堅持分份額);④微信記錄、執(zhí)行裁定書(證明主動配合辦理產(chǎn)權(quán)變更),反駁 “獨占房屋”,不同意付占用費。
(三)各方核心主張
趙磊(原告):雙方對房屋使用、分割無共識,符合拍賣條件,應按份額分拍賣款;趙強拒絕交鑰匙、獨占房屋,需付每月 2000 元占用費;
趙強(被告):同意分割房屋,但已承擔裝修費、物業(yè)費等,趙磊應分擔;自己是按份共有人,合法居住,未獨占房屋,無需付占用費。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拍賣分割: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支持
依據(jù)《民法典》第 303 條、第 304 條 “按份共有物分割規(guī)則”:
按份共有人有權(quán)請求分割:生效判決已明確趙磊占 40%、趙強占 60%,雙方未約定 “不得分割房屋”,趙磊作為按份共有人,可隨時請求分割;
拍賣是合理分割方式:雙方無法協(xié)商分割方式(如折價補償),且房屋作為不動產(chǎn),實物分割會減損價值(無法拆分為 40%、60% 獨立使用),拍賣后分價款作為不動產(chǎn),實物分割會減損價值(無法拆分為 40%、60% 獨立使用),拍賣后分價款符合 “難以分割時對折價、拍賣款分割” 的法律規(guī)定;
趙強 “承擔費用” 不影響拍賣:趙強承擔的裝修費、物業(yè)費,可在拍賣款分割時另行主張分擔,但不能以此拒絕拍賣,二者分屬不同法律問題,不影響拍賣訴求的成立。
(二)占用費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應駁回
根據(jù)《民法典》第 240 條 “所有權(quán)權(quán)能” 及按份共有規(guī)則:
按份共有人均有權(quán)使用房屋:趙磊、趙強均是六號房屋按份共有人,在未明確 “各自使用范圍” 或 “一方獨占” 的情況下,雙方均享有占有、使用權(quán),不能僅因 “趙強持有鑰匙” 就認定其 “超過份額行使權(quán)利”;
無證據(jù)證明 “獨占侵害份額利益”:趙磊僅提交 “拒絕交鑰匙” 的記錄,但未證明趙強實際阻止其進入房屋、使用房屋,也未證明趙強 “完全獨占房屋獲取收益”(如出租),無法認定趙強侵害其 40% 份額的使用權(quán);
占用費需 “實際侵權(quán)” 為前提:主張占用費的核心是 “一方無法律依據(jù)占用另一方份額”,本案中趙強是合法按份共有人,居住行為未超出權(quán)利范圍,無侵權(quán)事實,故占用費訴求不成立。
(三)其他爭議:費用分擔可另行處理
趙強主張的裝修費、物業(yè)費,屬于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支出分擔” 問題,與本案 “拍賣分割”“占用費” 無關,趙強可收集證據(jù)后另行起訴,要求趙磊按 40% 份額分擔,不影響本案裁判結(jié)果。
三、裁判結(jié)果
原告趙磊、被告趙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六號房屋騰空;
原告趙磊、被告趙強于房屋騰空后七日內(nèi),相互協(xié)助辦理上述房屋的拍賣手續(xù);
上述房屋拍賣后,扣除拍賣相關費用及優(yōu)先受償?shù)呢敭a(chǎn)權(quán)益后的剩余價款,其中 40% 歸原告趙磊所有,60% 歸被告趙強所有;
四、案件啟示
(一)按份共有人:2 點明確分割與使用邊界
分割前約定 “使用規(guī)則”:繼承或共有房屋后,若暫時不分割,應書面約定 “各自使用區(qū)域、費用分擔方式(如物業(yè)費、維修費)”,避免后續(xù)因 “誰用、誰出錢” 扯皮;
主張占用費需留 “侵權(quán)證據(jù)”:若認為對方獨占房屋,需留存 “阻止進入房屋的錄音 / 錄像”“對方出租房屋的合同 / 租金記錄” 等證據(jù),證明 “對方超出份額使用,侵害自身權(quán)益”,否則難以支持占用費。
(二)遺產(chǎn)繼承人:分割房屋先選 “折價補償”,再考慮拍賣
優(yōu)先協(xié)商折價補償:如一方有能力支付折價款,可協(xié)商 “獲得房屋所有權(quán)的一方,按市場價值向另一方支付對應份額的折價款”,避免拍賣(拍賣可能產(chǎn)生手續(xù)費、價格低于市場價等問題);
拍賣前明確 “費用分擔”:若選擇拍賣,需提前梳理 “共有期間的費用”(如裝修費、物業(yè)費),在拍賣款分割時一并提出分擔主張,避免后續(xù)單獨起訴浪費時間。
(三)親屬間共有房屋:“書面約定” 是避免糾紛的關鍵
無論是繼承還是贈與形成的共有房屋,親屬間應盡量簽訂《共有協(xié)議》,明確:①份額比例;②使用方式;③分割條件;④費用分擔;⑤爭議解決方式。書面約定可減少 “憑人情推斷權(quán)利” 的爭議,即使后續(xù)訴訟,也有明確依據(jù)。
本案核心警示:按份共有房屋分割,“拍賣分款” 需符合 “無法協(xié)商 + 難以實物分割” 的條件,而 “占用費” 需以 “實際侵權(quán)” 為前提。親屬間處理共有遺產(chǎn)時,切勿僅憑 “情緒” 主張權(quán)利,需圍繞 “證據(jù)” 和 “法律規(guī)定” 理性維權(quán)。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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