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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20 萬定金買北京朝陽房產,賣家承諾交房卻遲遲不兌現,查詢后才知房屋根本不屬于賣家!協商退房后賣家又拖延退款,購房者起訴索要房款及利息,能否勝訴?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認定 “賣家無權處分房屋致合同目的落空,承諾退款卻違約”,判決賣家全額返還 20 萬購房款并按 LPR 支付利息,為 “購房款追回” 維權提供明確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訴求與理由
原告張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甲公司返還購房款 200000 元;
判令被告甲公司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暫計至起訴日為 11396.67 元);
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1520 元由被告甲公司承擔。
張昊訴稱,2021 年 8 月,甲公司告知他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房屋出售,單價 26000 元 / 平方米,總價款 3086720 元。8 月 18 日,他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朝陽區(qū)內部職工安置合同》,當日分兩筆向甲公司轉賬 20 萬元購房款,甲公司出具收款收據。
后續(xù)甲公司不斷催促他付清剩余房款,他查詢后發(fā)現,一號房屋根本不屬于甲公司,甲公司無任何處分權,房屋交付及過戶均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徹底落空。2022 年 8 月 12 日,他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 20 萬元,甲公司經理焦明(化名)微信答復同意退款,讓他找公司職員萬濤(化名)辦理手續(xù)。當日,萬濤收回他的退房申請原件及 20 萬元房款收據原件,承諾 10 個工作日內退款,但甲公司此后以各種借口拖延,至今未返還分文,故訴至法院維權。
(二)被告答辯情況
被告甲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答辯、質證等權利。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實
合同簽訂與付款細節(jié):
2021 年 8 月 18 日,張昊與甲公司簽訂《內部職工安置合同》,約定甲公司將一號房屋使用權轉讓給張昊,總價款 3086720 元,交房時間為 2022 年 7 月 31 日前;當日,張昊通過渤海銀行賬戶(尾號 4674)向甲公司賬戶(尾號 1298)轉賬 20 萬元,甲公司出具蓋有公章的收據,載明 “收到一號房屋項目款 20 萬元”。
退房協商與違約事實:
2022 年 8 月,因甲公司無法交付房屋,張昊提出退房;8 月 9 日,張昊與甲公司經理焦明微信溝通,焦明讓其聯系萬濤辦理退款;8 月 12 日,張昊簽署《退房申請》,明確 “要求甲公司 10 個工作日內退還 20 萬元至指定賬戶”,萬濤在申請上注明 “收據已收回” 并簽字;此后,張昊自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6 月多次微信催促焦明退款,甲公司始終未履行。
關鍵證據:
張昊提交《內部職工安置合同》、銀行轉賬記錄、甲公司收款收據、《退房申請》、微信聊天記錄(與焦明)等證據,均能相互印證,且甲公司未提出異議,法院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甲公司是否應返還 20 萬元購房款;
資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時間及標準是否合理;
(二)法律適用與勝訴關鍵
甲公司無權處分房屋,合同目的落空,應返還購房款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
甲公司與張昊簽訂《內部職工安置合同》,承諾轉讓一號房屋使用權,但未舉證證明其對該房屋享有合法處分權,且無法按約交房,導致 “購房” 的合同主要目的無法實現;
雙方已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張昊提交的《退房申請》、微信聊天記錄可證明),甲公司承諾 10 個工作日內退款,卻未履行,構成違約,根據 “合同解除后應返還財產” 的原則,甲公司必須返還 20 萬元購房款。
資金占用利息主張合法,起算時間與標準合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
利息屬于 “資金占用損失”,是張昊因甲公司拖延退款產生的直接損失,主張按 LPR 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LPR 是法定的資金占用損失計算標準,兼顧公平與合理);
《退房申請》約定 “10 個工作日內退款”,2022 年 8 月 12 日簽署申請,10 個工作日后為 8 月 26 日,故利息自 8 月 27 日起算,起算時間有明確合同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結果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張昊購房款人民幣 200000 元;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張昊資金占用損失(以 200000 元為基數,自 2022 年 8 月 27 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LPR 計算);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買房前必查 “房屋權屬”,留存關鍵證據
核實房屋處分權:購買二手房或 “內部安置房” 時,務必要求賣家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房屋權屬,確認賣家是真實權利人(或有合法授權),避免 “無權處分” 陷阱;
留存交易憑證:簽訂合同后,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購房款,備注 “XX 房屋購房款”,妥善保管合同、轉賬記錄、收款收據等,作為后續(xù)維權的核心證據;
及時止損維權:發(fā)現賣家無法交房或無權處分時,立即提出解除合同并協商退款,協商過程中通過微信、短信等書面形式固定 “賣家同意退款” 的證據,避免口頭承諾無憑無據。
(二)賣房者 / 公司:無權處分必擔責,承諾退款要兌現
不隱瞞權屬問題:明知自己無房屋處分權,不得虛構 “有權出售” 事實與購房者簽訂合同,否則需承擔 “返還房款 + 賠償損失” 的責任;
信守退款承諾:與購房者協商解除合同并承諾退款后,應按約定時間履行,不得無故拖延,否則需額外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增加違約成本;
積極參與訴訟:收到法院傳票后,應按時到庭答辯,提交證據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 “缺席庭審” 放棄權利,導致法院直接支持購房者全部訴求。
(三)特殊房屋交易:警惕 “內部安置房”“產業(yè)用地房”
查清房屋性質:購買 “內部職工安置房”“集體產業(yè)用地房屋” 前,需確認房屋是否具備上市交易條件,是否能辦理不動產權登記,避免購買 “無法過戶”“無權處分” 的房屋;
拒絕高額定金:此類房屋交易風險較高,盡量減少定金支付比例(如不超過總房款的 5%),降低 “錢房兩空” 的損失風險;
約定違約條款:在合同中明確 “賣家無權處分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需雙倍返還定金或賠償總房款 20% 的違約金”,通過條款約束賣家行為。
購房是人生大事,無論是購房者還是賣房者,都應恪守法律與誠信原則,查清權屬、留存證據、信守承諾,才能避免 “退款糾紛”,保障交易安全。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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