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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8 年前買回遷房,付 110 萬房款并實際居住,如今房屋可辦證,房主卻因 “家庭糾紛” 拒配合,原告起訴 “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法院最終判令開發(fā)商先過戶給房主,房主再過戶給原告!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為 “回遷房買賣中多手交易過戶” 糾紛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4 年:拆遷安置,確定房屋歸屬
2014 年 12 月 30 日,朝陽區(qū)某鄉(xiāng)人民政府(騰退人)與劉芳(被騰退人,化名)簽訂《房屋騰退安置協(xié)議書》,約定劉芳一家因舊村改造獲 3 套回遷房:“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三號房屋”(即涉訴房屋),安置人口包括劉芳、孫女劉敏(化名)、孫女婿張偉(被告一,化名)、重外孫張航(化名)。
后續(xù),劉芳、劉敏、張偉、張航簽訂《房屋分配協(xié)議書》,明確 “三號房屋” 歸張偉所有,其他兩套房屋歸劉芳、劉敏各自所有,各方無異議。
2. 2015 年:簽訂合同,付款占房
2015 年 5 月 4 日,張偉、劉敏、張航(出賣人)與陳陽(原告,勝訴方)在乙公司(中介)居間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
張偉將 “三號房屋” 以 130 萬元出售給陳陽;
付款方式:2015 年 5 月 4 日付 50 萬,6 月 1 日付 30 萬,6 月 30 日付 20 萬,收房當日付 10 萬(累計 110 萬),剩余 20 萬過戶當日付清;
過戶約定:待房屋具備產(chǎn)權變更條件,張偉 3 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協(xié)助過戶,過戶稅費由陳陽承擔。
合同簽訂當日,張偉交付 “三號房屋” 及《房屋所有權代用證》,陳陽隨后入住,至今已 8 年,期間一直支付物業(yè)費、供暖費、水費等費用(有票據(jù)佐證),并按約支付 110 萬房款,剩余 20 萬待過戶時支付。
3. 2023 年:可辦房產(chǎn)證,過戶受阻
2023 年 2 月,甲公司(開發(fā)商,被告二,化名)與張偉簽訂《回遷安置購房協(xié)議書》,確認 “三號房屋” 歸張偉所有,且張偉已付清全部購房款,房屋具備辦證條件。3 月 6 日,甲公司通知 “可辦理不動產(chǎn)權證”,陳陽多次催促張偉、甲公司過戶,卻遭遇阻礙:
張偉辯稱:“三號房屋超出我應得的 50㎡安置面積,前妻爺爺要求補 7㎡差價,雖已同意補款但未支付,房產(chǎn)證已在辦理中但未領取,客觀上無法過戶”;
甲公司辯稱:“與陳陽無合同關系,非適格被告,且房屋因陳陽申請的保全查封,無法過戶給張偉”;
劉芳、劉敏提交書面意見:“房屋已分配給張偉,與我方無關,無需協(xié)助過戶”。
協(xié)商無果后,陳陽起訴,主張:① 判令張偉繼續(xù)履行合同,協(xié)助辦理過戶;② 判令甲公司協(xié)助將 “三號房屋” 先過戶給張偉,再過戶給自己。
二、案件分析
1. 爭議焦點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張偉是否有權出售 “三號房屋”?
甲公司是否為適格被告,是否需協(xié)助辦理過戶?
房屋被保全查封,是否影響過戶?
2. 勝訴關鍵:合同有效 + 權屬清晰 + 過戶條件具備
(1)合同合法有效,張偉有權出售房屋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二百一十五條(未辦理物權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事實推導:① 張偉作為 “三號房屋” 的合法權利人(《房屋分配協(xié)議書》《回遷安置購房協(xié)議書》均確認),有權處分房屋,簽訂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② 陳陽已按約支付 110 萬房款(占總房款 84.6%),并實際居住 8 年,張偉無異議,合同已實際履行;③ 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情形,合法有效。
(2)甲公司需協(xié)助過戶,為適格被告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全面履行義務,協(xié)助義務是合同附隨義務)。
事實推導:① 甲公司是 “三號房屋” 的初始登記權利人,與張偉簽訂的《回遷安置購房協(xié)議書》約定 “協(xié)助辦理過戶”,負有將房屋過戶給張偉的義務;② 陳陽作為最終買受人,房屋需 “甲公司→張偉→陳陽” 依次過戶,甲公司的協(xié)助是過戶的必要環(huán)節(jié),與本案有直接關聯(lián),是適格被告;③ 甲公司主張 “因保全查封無法過戶” 不成立 —— 陳陽申請的查封是 “防止房屋被擅自處分”,不影響 “按判決順序過戶”,解封后可正常辦理。
(3)過戶條件已具備,張偉應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繼續(xù)履行責任)。
事實推導:① 甲公司確認 “房屋可辦理產(chǎn)權證”,張偉已付清購房款,過戶的客觀條件已具備;② 張偉辯稱 “補差價未付、房產(chǎn)證未領取” 屬于自身家庭糾紛,與陳陽無關,不能以此對抗合同義務;③ 陳陽同意 “剩余 20 萬過戶當日支付”,履行順序明確,張偉無理由拒絕過戶。
三、裁判結果
一、被告甲公司(開發(fā)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 “三號房屋”(朝陽區(qū))申請過戶登記至被告張偉名下;被告張偉于前述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當日,將該房屋申請過戶登記至原告陳陽名下;原告陳陽于上述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當日,向被告張偉支付剩余購房款 200000 元;
二、駁回原告陳陽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張偉負擔。
四、案件啟示
1. 回遷房買受人(如陳陽)避坑:3 個關鍵動作
確認房屋權屬,留存分配協(xié)議:購買回遷房時,務必要求出賣人提供《房屋分配協(xié)議書》《回遷安置協(xié)議》等,確認其為合法權利人,避免 “無權處分” 風險;
及時占有房屋,留存履行證據(jù):付款后盡快入住,保留物業(yè)費、水電費等繳費單據(jù),證明 “實際占有使用”,強化合同履行的事實依據(jù);
約定過戶細節(jié),申請財產(chǎn)保全:合同中明確 “過戶時間、協(xié)助義務、違約責任”,待具備辦證條件時及時催促,若遇阻礙,可申請房屋查封,防止出賣人擅自抵押、出售房屋。
2. 回遷房出賣人(如張偉)警示:2 個 “不可為”
不可因自身糾紛,拒絕履行合同:家庭內部的面積差價、權屬爭議等,需自行解決,不能以此對抗買受人,否則需承擔 “繼續(xù)履行 + 違約責任”;
不可拖延辦證過戶,損害買受人權益:房屋具備辦證條件后,應主動配合辦理,避免因 “拖延” 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物權,額外承擔賠償責任。
3. 核心提醒:回遷房買賣,“權屬清晰 + 證據(jù)留存” 是底線
本案中陳陽勝訴的核心,在于 “8 年前簽訂合法合同 + 長期占有使用 + 完整履行證據(jù)鏈”?;剡w房因 “需先過戶至安置人名下” 存在多手交易風險,建議:
簽約時核實安置人內部分配情況,必要時讓其他安置人簽字確認;
保留所有付款憑證、溝通記錄,定期關注房屋辦證進度;
出現(xiàn)過戶阻礙時及時起訴,通過判決固定 “依次過戶” 義務,避免長期拖延導致權益受損。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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