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佛山,一場令人痛心疾首的悲劇于現實中上演。26歲女子陳某某,在提出離婚之后,遭遇了丈夫楊某東的瘋狂迫害。她被楊某東駕車劫持,遭受多次撞擊,最終被殘忍捅刺身亡。2025年7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判處楊某東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然而,被害人家屬申請抗訴卻遭到了駁回。
陳某某與楊某東本是大學同學,于2019年相識,2021年登記結婚。這本應是一段美好的姻緣起始,可婚后,楊某東的真面目逐漸顯露。他表現出強烈的控制欲,禁止陳某某與異性交往,不僅多次跟蹤、威脅她,甚至還動用報警手段來施加壓力。陳某某也察覺到楊某東的異常,生前曾轉發(fā)丈夫殺妻新聞,并留言“我不想上新聞”,誰能料到,一語成讖,她終究沒能逃脫這悲慘的命運。
2024年3月1日,陳某某因不堪忍受楊某東的壓迫與控制,選擇返回娘家。3月8日,楊某東以“溝通離婚”為由將陳某某騙上車。在途中,他便對陳某某進行毆打,還用磚頭襲擊其頭部。陳某某下車求救后,楊某東竟直接駕車連續(xù)進行三次撞擊,最終在廢品站內,用刀多次刺向陳某某的頸部和胸部,導致其死亡。尸檢報告令人觸目驚心,陳某某全身創(chuàng)口達136處,其中刀傷就有86處。如此殘忍的行徑,令人發(fā)指。
2025年7月30日,東莞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某東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判賠償被害人家屬73382元。給出的理由是楊某東在作案時處于抑郁發(fā)作期,且案件是由家庭矛盾引發(fā)。這一判決結果,著實令人難以接受。
抑郁發(fā)作期就能成為減輕罪責的理由嗎?據陳某某家屬稱,楊某東作案前曾網購四把刀具,搜索“心臟位置”“殺人方法”等內容,還通過網絡咨詢精神病醫(yī)生關于“精神失常的人犯法需要承擔責任嗎”等法律問題。作案時,他能清晰回應他人詢問,并且還有逃離現場的行為。這一系列行為,無不表明他是蓄意謀殺。若他真的無法控制自己,又怎會在作案前如此“理智”地進行謀劃?
至于所謂的家庭矛盾因素,更是荒謬至極?!榜{車連續(xù)撞擊三次,刀刺86下!”這般殘忍、惡劣的行兇手段,豈是“家庭矛盾”這四個字所能形容的?故意殺人,家庭矛盾又怎能成為躲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不禁讓人感嘆,究竟是法律太仁慈,還是執(zhí)法者太仁慈?法律本應是公正的天平,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僧斶@樣的判決出現時,人們難免會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質疑,或許只能說“刀沒有刺在自己身上,無法感受到痛”,希望一些人明白,只有讓讓受害者得到應有的慰藉,讓作惡者受到應有的懲罰,才是法律公正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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