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yè)律師, 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yōu)質法律服務。
買房后入住十幾年,卻遲遲無法辦理產權過戶,這樣的糟心事該如何解決?北京一起案例中,購房者支付房款并居住多年,因開發(fā)商、村委會等多方推諉無法過戶,法院最終判決四名被告共同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為類似糾紛提供了維權思路。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偉
被告:
孫強
周麗
丁村委會(某村村民委員會)
丙合作社(某村經濟合作社)
戊合作社(北京某合作社,房屋登記權利人)
(二)事件經過
2007 年,趙偉與孫強達成口頭合意,約定以 80 萬元價格購買位于北京某花園小區(qū)的三號房屋。趙偉分四次支付房款共計 80 萬元,其中 50 萬元由周麗收取,30 萬元支付給孫強。同年,孫強將三號房屋交付趙偉,趙偉對房屋進行裝修修繕后入住,至今已居住十幾年。
然而,入住后趙偉一直未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期間,孫強多次糾纏趙偉,要求其搬走,雙方就過戶問題產生爭議。趙偉稱,孫強是丙合作社負責對外銷售收款的工作人員,其行為代表丙合作社,而丙合作社是聽從丁村委會的指示處理過戶事宜;三號房屋登記在戊合作社名下,這是他從北京市規(guī)自委調取的產權證明中記載的。
孫強辯稱:與趙偉之間未達成房屋買賣合意,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不符合商品房買賣的基本要件;三號房屋所在項目是其與丁村委會合作開發(fā),1997 年同類房屋售價就達 110 萬元,趙偉主張的 80 萬元嚴重偏離市場價格;趙偉的付款時間和金額不符合常規(guī),2007 年支付的兩筆 5 萬元未注明是購房款,2009 年又支付 20 萬元,且周麗收取的 50 萬元與本案無關,故雙方不存在買賣關系。
周麗辯稱:自己與本案無關,不應作為被告;收取的 50 萬元是趙偉想讓其協(xié)調購買三號房屋的款項,但其并未答應幫忙,曾想退還但趙偉不收,且趙偉長期占用房屋應支付占用費;趙偉最初是租賃該小區(qū) E4 房屋,后調換至 E2(即三號房屋),雙方起初是租賃關系。
丁村委會、丙合作社辯稱:與趙偉之間沒有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未收到過任何款項,趙偉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且三號房屋無法辦理產權過戶。
戊合作社辯稱:并非本案適格被告,與訴爭房屋無法律關系,不認識趙偉、孫強和周麗,未收取過任何款項;三號房屋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請求駁回起訴。
另查,三號房屋所在的某花園小區(qū)系孫強、丁村委會、丙合作社共同開發(fā)建設;雖各方均無法解釋為何房屋登記在戊合作社名下,但均認可戊合作社并非實際建設方和產權人。
(三)爭議焦點
趙偉與孫強、丙合作社之間是否存在房屋買賣關系?
丁村委會、丙合作社、孫強、戊合作社是否有義務協(xié)助趙偉辦理三號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xù)?
周麗是否需承擔協(xié)助過戶義務?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買賣關系的認定
雖然趙偉與孫強未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但趙偉已支付 80 萬元房款(有付款憑證),并實際接收三號房屋,裝修后居住十幾年,孫強在此期間未提出異議,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房屋買賣關系。
孫強以 “價格偏低”“付款不規(guī)范” 為由否認買賣關系,但未提供充分證據反駁趙偉的付款事實和實際占有行為;書面合同并非買賣關系成立的唯一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口頭形式,趙偉已履行主要付款義務,孫強接受并交付房屋,應認定買賣關系成立。
周麗收取的 50 萬元雖聲稱是 “協(xié)調款”,但結合趙偉實際入住三號房屋的事實,應認定該款項與購房相關,屬于房款的一部分。
(二)協(xié)助過戶義務的主體
三號房屋由孫強、丁村委會、丙合作社共同開發(fā)建設,三人是實際權利人,理應對房屋的過戶承擔協(xié)助義務。
戊合作社雖不是實際建設方和產權人,但房屋登記在其名下,根據物權登記的公示效力,其作為登記權利人,有義務協(xié)助實際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xù)。
周麗僅是款項代收人,并非房屋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開發(fā)建設主體,趙偉要求其協(xié)助過戶缺乏依據。
(三)房屋能否過戶的問題
丁村委會、丙合作社主張三號房屋無法辦理過戶,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法律上的過戶障礙;即使目前過戶存在困難,相關義務主體也應積極履行協(xié)助義務,而非以此為由拒絕。
法院認為,趙偉已實際購買并占有三號房屋,為維護交易穩(wěn)定性和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相關主體應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被告孫強、丁村委會、丙合作社、戊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xié)助原告趙偉將位于北京某花園小區(qū)的三號房屋的產權過戶登記至原告趙偉名下;
駁回原告趙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書面合同的重要性不可忽視
本案中,趙偉因未簽訂書面合同導致過戶糾紛拖延多年,雖最終勝訴,但過程耗時耗力。購房者應盡量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明確房屋位置、價款、付款方式、過戶時間、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避免口頭約定引發(fā)爭議。
(二)保留付款及占有證據是維權關鍵
趙偉能勝訴的重要原因是其保留了付款憑證,并能證明已實際居住十幾年,這些證據足以證明買賣關系的存在。購房者應妥善保管房款支付憑證(轉賬記錄、收條等)、交房證明、物業(yè)費繳納記錄等,作為履行合同的證據。
(三)合作開發(fā)主體需共同承擔責任
合作開發(fā)的房屋出現過戶問題時,所有參與開發(fā)的主體(如本案中的孫強、丁村委會、丙合作社)均可能被認定為義務主體,需共同協(xié)助辦理過戶。購房者在購買合作開發(fā)的房屋時,應了解清楚開發(fā)主體,在合同中明確所有主體的協(xié)助義務。
(四)登記權利人不能規(guī)避協(xié)助義務
即使登記權利人并非實際產權人(如本案中的戊合作社),基于物權登記的公示效力,其仍有義務協(xié)助實際買受人辦理過戶。這提醒購房者在查詢房屋產權時,需注意登記信息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如有不符應提前核實。
(五)區(qū)分無關主體,明確維權對象
本案中周麗因僅是款項代收人,未被判決承擔義務。購房者在維權時應明確責任主體,向實際出賣人、開發(fā)主體、登記權利人主張權利,避免將無關人員列為被告,浪費訴訟資源。
本案的判決體現了法院對 “事實重于形式” 的考量,即使缺乏書面合同,只要能證明實際履行了買賣義務,仍可認定合同關系成立。對于購房者而言,買房時規(guī)范手續(xù)、留存證據,遇糾紛時精準鎖定責任主體,是順利維權的關鍵。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作者聲明:作品含AI生成內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