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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 2021 年全款買通州商品房,合同約定 2023 年 6 月 30 日交房,開發(fā)商卻以 “沒網(wǎng)簽”“需補面積差” 為由拖延至 2024 年 3 月才交房,買家起訴 “要求支付 18 萬逾期違約金”,開發(fā)商辯稱 “后簽合同替代原合同,不構成逾期”,法院最終判決 “開發(fā)商 7 日內(nèi)支付 18.4 萬違約金”!近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明確 “開發(fā)商未按約交房構成違約,后簽合同不能免除前期違約責任”,為 “商品房逾期交房” 糾紛提供關鍵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2021 年簽約:全款購房定交房期,銷售承諾 “無資質(zhì)可先收房”
周航(原告,勝訴方)與甲公司(被告,開發(fā)商)2021 年 12 月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核心約定:購買通州 “美廬家園 1 號房屋”(預測面積 94.27㎡),總價款 374.4 萬元;甲公司需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交房,且明確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合同生效且買受人全款到賬 25 個工作日以上,即滿足交房條件”;若逾期交房超 90 日,甲公司需按日支付總房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簽約前,甲公司銷售人員李哲、銷售經(jīng)理王凱均口頭承諾 “只要全款交齊,即使暫時沒有通州購房資質(zhì),也能先收房,等資質(zhì)下來再補網(wǎng)簽”,周航基于該承諾,賣掉名下現(xiàn)有房屋湊齊購房款。
2022 年付款:全款提前到賬達標,開發(fā)商反悔拒交房
周航按合同約定分 7 筆支付房款:2021 年 12 月付定金 5 萬元、首付款 107.4 萬元,2022 年 4 月至 11 月陸續(xù)支付剩余款項,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374.4 萬元全款已全部到賬,甲公司均出具收據(jù)確認收款。此時距離 2023 年 6 月 30 日交房日超 7 個月,遠超合同約定的 “全款到賬 25 個工作日” 標準,完全滿足交房條件。
2023 年 1 月,甲公司啟動 “美廬家園” 北區(qū)業(yè)主收房流程,銷售人員劉敏主動聯(lián)系周航,索要收房通知書送達地址,后卻突然反悔,以 “未網(wǎng)簽”“公司不批準之前的收房承諾” 為由拒絕交房。周航進一步了解發(fā)現(xiàn),部分業(yè)主僅出具網(wǎng)簽時間承諾書后便正常收房,甲公司存在明顯區(qū)別對待。
2024 年網(wǎng)簽收房:補款備案后才交房,逾期超 8 個月起訴索賠
2024 年 1 月,周航取得通州購房資質(zhì),甲公司此時要求其補交房屋面積差價款 —— 因房屋實測面積為 94.85㎡(比預測多 0.58㎡),差價款為 1.342705 萬元。周航于 1 月 25 日支付該款項,當日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xiàn)房買賣合同》(網(wǎng)簽版),1 月 26 日完成住建委備案。該網(wǎng)簽合同僅補充 “實測面積、最終總價款 375.742605 萬元” 等內(nèi)容,未約定 “免除甲公司 2023 年 6 月后的逾期交房責任”,亦未替代原預售合同。
2024 年 2 月 22 日,甲公司向周航發(fā)送《住宅交付通知書》,通知其 3 月 3 日辦理收房手續(xù),周航于 3 月 16 日實際接收房屋。因甲公司逾期交房超 8 個月,周航依據(jù)原預售合同違約金條款,起訴要求甲公司支付 2023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3 月 3 日期間的逾期交房違約金 18.57 萬元。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甲公司是否構成逾期交房?2024 年簽訂的網(wǎng)簽合同能否免除其 2023 年 6 月后的前期違約責任?
合同約定的 “全部房款” 是否包含面積差價款、物業(yè)費等附加費用?甲公司以 “未付清該類款項” 拒交房是否合理?
(二)勝訴關鍵:法律適用與邏輯推導
甲公司逾期交房事實成立,后簽網(wǎng)簽合同不能消弭前期違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事實推導:原預售合同明確約定了交房條件與期限,周航 2021 年 12 月簽合同、2022 年 11 月全款到賬,兩項條件均提前滿足,甲公司本應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交房,卻拖延至 2024 年 3 月,逾期超 8 個月,且無證據(jù)證明逾期系不可抗力或周航過錯導致;2024 年網(wǎng)簽合同僅為辦理產(chǎn)權備案所需,屬于對原合同的補充,而非替代,甲公司在網(wǎng)簽前已構成違約,違約行為具有持續(xù)性,不能因后續(xù)簽約而免除責任。
“全部房款” 不含附加費用,甲公司拒交理由不符合合同邏輯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事實推導:原預售合同明確約定 “交房后,買受人按《交付通知書》要求支付面積差價款、物業(yè)費、專項維修資金等”,可見該類附加費用的支付以 “開發(fā)商通知交房” 為前提,且合同未約定具體金額,在甲公司未發(fā)送《交付通知書》前,周航無法獲知應付款項細節(jié),客觀上無法提前支付;甲公司將 “全部房款” 曲解為 “包含附加費用”,違背合同條款的先后履行邏輯,周航付清原合同約定的 374.4 萬元即滿足交房條件。
三、裁判結(jié)果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7 日內(nèi),支付原告周航逾期交付房屋違約金 184953.55 元;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甲公司承擔。
四、案件啟示
(一)買家避坑:3 個關鍵動作
固定銷售承諾,明確合同模糊條款
對銷售 “無資質(zhì)可收房”“全款即交房” 等口頭承諾,需通過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方式固定證據(jù),避免后續(xù)無憑無據(jù);
針對合同中 “全部房款”“交房條件” 等可能產(chǎn)生爭議的表述,要求開發(fā)商以補充協(xié)議形式書面明確,例如注明 “全部房款指本合同約定的總價款,不含面積差、物業(yè)費等附加費用”。
留存付款憑證,逾期后及時催告
所有購房款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支付,備注 “XX 房屋購房款(定金 / 首付款 / 尾款)”,妥善保管開發(fā)商出具的收據(jù)、發(fā)票;
若開發(fā)商未按約交房,需在逾期后 15 日內(nèi)發(fā)送書面催告函(建議通過 EMS 郵寄,留存快遞底單與簽收記錄),明確要求交房并主張違約金,避免超過 3 年訴訟時效。
后簽補充合同,緊盯 “違約責任銜接”
因網(wǎng)簽、面積實測等需簽訂新合同時,務必在條款中注明 “本合同為原預售合同的補充,不免除甲方(開發(fā)商)在原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責任”,防止開發(fā)商以 “新合同替代舊合同” 為由逃避逾期責任。
(二)開發(fā)商履約:2 個注意事項
按約履行交房義務,不刻意曲解合同條款
買家滿足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如全款到賬、合同生效)后,需按時啟動交房流程,不可隨意以 “未網(wǎng)簽”“未補面積差” 為由拖延,尤其避免對業(yè)主區(qū)別對待,引發(fā)群體性糾紛;
解讀合同條款時需遵循常理與履行邏輯,不可為逃避責任刻意混淆 “房款” 范圍,若需買家支付附加費用,應提前書面通知具體金額與支付方式。
逾期前主動溝通,降低額外成本
若因政策調(diào)整、施工延誤等原因可能逾期交房,需在約定交房日前 30 日書面通知買家,說明原因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調(diào)整交房時間、補償合理損失);
避免一味拖延或拒絕溝通,否則可能導致買家起訴,額外承擔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等成本,同時損害企業(yè)信譽。
(三)核心提醒
商品房交易涉及高額資金,“合同條款的明確性” 與 “履約證據(jù)的完整性” 是維護權益的關鍵。買家需提高風險意識,細化合同、留存證據(jù);開發(fā)商需秉持誠信原則,按約履約。若遇爭議,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通過法律途徑明確權利義務,避免損失擴大。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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